2014

人大行使许可权时审查什么

  • 发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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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实体性审查。

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申请审查时,应该针对代表涉嫌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按照法定许可审查程序行使许可权。

如果人大代表涉嫌如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且这类犯罪行为与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关联度不大,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待这类许可审查,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否则,就与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相悖,很容易使审查许可权沦为人大代表的“保护伞”或“免死金牌”。

如果代表涉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活动,且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人大常委会应慎重对待这类许可审查,有必要进行代表是否涉嫌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因为这类犯罪很可能存在着因代表执行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审查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审查,不能对代表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查。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许可职能,又能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威。

当然,司法机关在提请许可审查时,在不违反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对代表涉嫌犯罪方面的情况尽可能做详细介绍,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作出决定”。在人大代表资格被暂停之前,司法部门不能对代表采取刑事拘留或网上追逃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既是对代表特别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