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新形势下人大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 发布日期: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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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监督法颁布后,博山区人大常委会立足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监督实效,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也认真分析了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使检查真正适应民主法制建设要求,更好地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当前执法检查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主体力量薄弱。我国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受客观条件限制,执法检查组成员相对于检查对象而言大部分都是“门外汉”,检查中的很多环节都离不开被检查部门的支持,因此,极易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在执法检查中陷于被动地位。这一点在县级人大的执法检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本来就少,其中能称得上专业人才的更是凤毛麟角,仅仅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开展的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检查盲区,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凭借的法律智力支持又较为匮乏,因此,被检查部门就成了执法检查借助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接受检查、配合检查转为“自我检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结果不仅使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和地位。

     (二)客体定位不清。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客体应当是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内容应当是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内容与形式已经脱节,打的牌子虽然是“执法检查”,实际走的路子却还是视察、工作调查等老路,忽视了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查找。以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为例,其检查的客体本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卫生、工商、防疫等部门,检查重点应是这些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但在实际中却往往把食品安全法执法部门的具体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依法生产经营情况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学法、用法以及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检查对象和检查的主要内容。这种做法颠倒主次,容易造成检查主客体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本意。

     (三)重“面子”轻“里子”现象普遍。“面子”是指检查的形式、程序,“里子”是指检查的实效。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但四者又均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一府两院”的很多工作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同级党委的意志和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执法检查容易被外界理解为给党委“挑刺”、向政府“叫板”,会给人以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觉。从人大自身来看,其相当一部分领导是从“一府两院”调到人大任职的,虽然工作岗位变了,但他们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会完全地割断,在执法检查中常常会有很多顾忌,抹不开面子;又因为人大在人、财、物等方面都要受制于政府,从而导致少数人员萌生消极思想,认为执法检查不过是敲敲边鼓、例行公事,起不到任何实际作用;对于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不管其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还是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总要与被检查部门发生工作上或业务上的关系,某些情况下还要依靠被检查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来开展工作,因此在检查中产生了“不想碰硬、不敢碰硬”的思想。另外,对作为被监督者的“一府两院”而言,其个别同志并没有给予人大监督以应有的尊重和重视。上述原因导致了“面子”比“里子”重要的“四重四轻”现象产生,即:重汇报,轻调研;重排场,轻责任;重成绩,轻问题;重安排,轻落实。

     (四)跟踪问效乏力。人大不直接掌握人、财使用权,所提意见和建议也往往成为部门的“耳旁风”。监督法对被监督对象“怎么办”提出了要求,但对其不依法履职时应“怎么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真空大大削弱了执法检查的效力,使人大心有余而力不足,也为有关部门逃避问题、开脱责任提供了借口,往往使问题不了了之,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代表和群众的感情。

     (五)完善法律功能虚置。监督法要求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由于县级人大没有立法权,加之执法检查报告又很少报送给上级人大,因此,有些同志认为在报告中撰写关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是“画蛇添足”,从而导致一些好的有助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得不到及时反馈和采纳,甚至出现了报告对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只字未提的怪现象,使执法检查的完善法律功能处于虚置状态。

      对以上问题追根溯源,其中既有部分领导干部思维模式僵化,对执法检查的思想认识不深刻、不全面的原因,又与现行政治管理体制的弊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要将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发挥好,首当其冲的应是根据监督法要求,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还执法检查以应有法律地位,动员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体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执法检查作为监督方式能够有法可依,作为监督行动能够依法开展。

      二、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的几点思考

     (一)严把“三关”,夯实执法检查基础。

      一是立足增强检查主体力量,严把学习关。“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检查组成员一般来自不同领域,如果其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没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和认识,就很难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避免“人云亦云”,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识的学习,不断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紧扣时代脉搏,紧跟发展步伐,深入基层、企业、机关、农村、社区学习,用心倾听各种声音,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检查有的放矢。二是立足加快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严把选题关。执法检查议题的选择是整个检查活动的关键。选题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四个突出”:一要突出中心工作,二要突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三要突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四要突出地方特色工作。议题最终确定后,要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三是立足掌握检查主动权,严把组织关。执法检查具有时间跨度长、覆盖面广的特点,高质量的执法检查离不开科学合理、紧张有序的组织安排。为此,必须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作为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方案的制定要以突出执法检查特色为基础,在深入分析执法检查与视察、调查等活动不同特点的基础上,依法明确检查客体和检查内容,防止出现检查“本末倒置”现象。方案要有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细化、量化检查任务,体现实践性和时效性;要吸收专业人才参加检查,综合考虑检查人员的身份、工作、年龄、知识等因素,合理划分检查组,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在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加强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科学选点,体现典型性和连贯性;要统一检查标准,落实检查责任,体现权威性和一致性。

     (二)以爱心、细心、恒心为支点,搭建求真务实的检查平台。

      一是秉承爱心,力求检查表里如一。这里的爱心即为爱民之心。现阶段的政情、人情异常复杂,执法检查中掣肘的地方也是此起彼伏。如果检查组成员立场不坚定、原则不明确,就会使检查偏离正确方向,丧失应有之义,最终导致检查流于形式,成为“面子检查”、“感情检查”。检查不仅要强调程序,更要注重实效。只有深怀爱民之心,才能深切感受人大肩负使命的重大,改变人大是“顾问”、“二线”和“荣誉岗位”等错误认识,摆正位置,端正检查态度;在关键时刻才能挺直腰杆、顶住压力,思人之未想、讲人之未言,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的刚性力度。同时,爱心要求检查人员要克服避重就轻心理,不能偷梁换柱、“吃柿子专拣软的捏”,检查客体是部门就是部门,不是企业就不是企业……,严禁打任何折扣。二是秉承细心,力求检查公正无私。执法检查的系统性比较强,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是执法检查的大忌。只有做个“有心人”,繁中求细,检查才会深入具体。检查人员应注意听取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群众的心声,对照法律法规各项条款,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把目光放得近一些、低一些,敢于突破常规思维,在先进典型中找不足,在落后典型中找亮点,做到成绩与问题都“一清二白”。要弘扬不耻下问的良好作风,遇到不甚明了或模棱两可的情况时,多问几个为什么,问得透彻、问到要害,执法检查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秉承恒心,力求检查全面准确。“持之以恒事才成。”执法检查头绪多、工作量大,要确保检查取得良好效果,必须对检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作一个充分的估计,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和攻坚意识,善于对有关资料进行梳理、归纳,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要研究探索检查方式的多样化,在已有听取汇报、现场察看、问卷调查、走访问询方式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对象的特点,灵活采取个别谈话、无陪同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怕麻烦、不怕罗嗦,力求尽可能真实、客观地掌握法律法规施行现状。

     (三)做好“三篇文章”,完善监督与支持互融互动机制。

      一是做好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起草定稿的书面文章。执法检查报告是执法检查成果的重要体现,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检查的成效。报告起草应做到严肃、全面、客观、准确,内容要涵盖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等。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形式,审议意见是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升华和提高。如果审议时粗枝大叶、得过且过,就会使执法检查前功尽弃。审议之前,要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发至委员手中,让委员“有备而来”。分组审议时,要因势利导,调动委员踊跃发言审议,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保证审议意见凝聚最广大人民的心声和智慧。二是做好跟踪整改的督办文章。检查是手段,整改是目的。很多地方的执法检查之所以疲软,检查结果与检查初衷相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查结束后部分人员产生了“车到桥头船靠岸”的懈怠思想,整改监督没有跟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建立整改结果反馈机制和执法检查“回头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适时听取整改报告,必要时开展后续检查、二次审议。三是做好立体监督的公开文章。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吴邦国委员长也多次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人大常委会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如实公开相关资料,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在履行好对“一府两院”监督职责的同时,把执法检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检查不走形、不变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