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实践与思考

  • 发布日期:2014-06-10
  • 点击数:61448

    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种有效监督手段。近年来,南京、常州、宁波和杭州等地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和督促“一府两院”高质高效办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给了我们很大启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制度。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后,要提出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目的是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工作。如何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并督促其落到实处,是值得各级人大常委会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会议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逐步积累了监督工作的经验,保证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但是,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与新时代改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会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材料送达不及时。监督法规定,会议举行的 7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使得常委会组成人员消化材料、思考问题的时间十分有限,因而影响了会议的审议质量。材料把关不严格。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是法定义务。但送交人大常委会的有些报告,空话套话多、实话真话少,甚至存在少数报告应付了事的现象。
    会中组织工作不够规范。发言质量难保证。常委会委员兼职比例大,多为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职工作繁忙,对人大工作往往无法兼顾,有时出席会议也难以保障。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习惯于“临时思考”和“现场操作”,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或发言时泛泛而谈,如蜻蜓点水;或一言不发、惜字如金;或担心提出问题尖锐,“伤了和气、淡了感情”,甘做“老好人”,讲一些不痛不痒的“万金油意见”,导致审议发言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深刻性,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归纳整理难度较大。审议效果打折扣。有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要求列席会议,却借口工作忙,分不了身,安排副职、中层,甚至是一般工作人员到会,尤其是分组审议,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常不能到会,导致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自问自答、有问无答,不了解的问题无人解答,提出的建议不能现场讨论。
    会后意见落实不够到位。多数地方人大的做法是,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归纳整理成审议意见,然后直接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既未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也未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意见的落实过程中,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法定落实期限执行不严,甚至有的单位及其具体承办人员有利则办、无利则不办,更有甚者将审议意见“束之高阁”。对于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的监督措施,流于文来文往,致使审议意见摆样子,走形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探索和创新
    据笔者了解,南京、常州、宁波和杭州等地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和督促“一府两院”高质高效办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给了我们很大启示。
    精心办会是基础。各地做法较为接近,会前,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审议议题开展视察或调研,由对口专委会起草调查报告,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材料;提前 7天至 10天将会议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各项议题准备情况。会中,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对于缺席情况,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通报形式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发给与会人员,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是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随会议材料发给与会人员;会议分组审议发言,每组安排综合记录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此基础上,每个议题还安排工作人员作专题记录,会后汇总,保证了审议意见书的质量。
    意见形成是关键。南京、常州、宁波等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起草审议意见初稿,经修改完善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其中,南京市人大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一题一书归纳整理,对已有的措施办法不列入《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州市人大在常委会会议前便将调查报告中的重要意见建议,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审议意见初稿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审议意见函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满意度测评是抓手。各地在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及时跟踪督办,并对“一府两院”作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期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将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信息化建设是趋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借助浙江省人大电子信息平台,将会议材料及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其提前了解会议议题,熟悉会议材料,作好审议发言准备,提高审议意见质量提供了保证。同时,杭州市人大还对常委会会议进行网络直播,除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外,常规会议一律采用网络视频直播,及时让网民参与,听取吸纳合理建议,大大提高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质量。
    建章立制是保障。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等制度,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并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提供了制度保障;常州市人大试行《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对审议意见的定义、意义、形成等进行详实的说明和规定,通过规范和完善审议制度,达到提高审议质量的目的。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设想和建议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成果。为切实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和研究处理实效,建议建立“调研求深、审议求细、督办求实、票决较真”工作机制。
调研求深。在调研前,要组织学习,明确重点;调研中,多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和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调研后,要将所见所感整理成书面调研报告,做到评价客观公正、问题一针见血、建议合理可行。
    审议求细。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不仅取决于议题的选择、会前的调查筹备,更重要的是会中的充分审议。要做到:材料先行,采取无纸化办公模式,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网络、移动终端联系方式汇编成册,按时效要求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将会议材料发给他们,便于提前熟悉材料;意见先拟,对口专委会在前期视察或调研的基础上,代拟常委会形成审议意见初稿;列席到位,严格执行“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制度,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通报,为提高到会率,保障审议质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进行统计,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随会议材料发送予以通报;强化保障,在记录发言、刊发简报等具有一定专业要求的工作中,对口专委会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
    督办求实。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保障。建议由对口专委会根据审议发言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力求做到“准确归纳、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严格行文”,确保客观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对口专委会应在主任会议上予以说明。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及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对口专委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法定时限,采取积极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必要时经承办单位申请,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办理时限。
    票决较真。建立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票决制,对强化“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各地在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新增票决制环节,明确“一府两院”向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并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和基本满意未达到半数的,要求其重新研究处理并再次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和基本满意仍未达到半数,要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直至问题解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