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视窗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

  • 发布日期: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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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鲁德喜
参与人:黄国庆、徐振宇;潘轶群
 
 
  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发挥好人大监督作用,对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促进检、法“两院”公正司法的主线,充分履行法定职权,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目前人大对“两院”的主要监督形式
  1、注重对司法队伍结构和人事任免的监督。近年来,人大常委会通过走访调研和听取专题汇报,了解和掌握检、法“两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就司法队伍的年龄比例、学历层次、职级结构、思想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问题进行详细了解。针对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两院”自觉探索完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和队伍结构优化工作,并适时向区委提出建议,向区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组织、人事和财政等部门对“两院”队伍的可持续发展给予充分、及时的支持。同时,认真做好“两院”干部的人事任免工作,通过人事任免监督职责的履行,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切实把好用人关,有效确保了“两院”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质量。
  2、加强对检、法“两院”的工作监督。在对“两院”的工作监督中,不是简单的听汇报、议情况,而是强调在监督中促进公正司法,在监督中维护司法权威,在监督中提升司法为民实效。人大向“两院”及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两院”改进和完善常规工作;组织各领域、各层面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参与对“两院”的工作监督,扩大人大监督的效果和影响力;牵头协调和促进解决影响、制约司法权作用充分发挥的不利环境和因素,确保司法权威落到实处。如在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中,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和专题调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和党校提出了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区处级干部理论培训班的常规课、向法院提出了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制发司法建议书等优化行政审判环境的建议,并适时组织行政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开庭,较好地放大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
  3、以民生问题为抓手开展专项监督推进“两院”公正司法。近年来,人大常委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项目建设、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查处情况、民事行政执行难现象以及涉法涉诉信访尤其是重信重访问题,适时开展了反贪污贿赂工作、执行工作及信访处理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有效促进“两院”明确工作重心,找准工作着力点,不断围绕民生问题开阔思路、创新举措、完善制度,以实际行动切实践行“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通过开展执行专项监督检查,促成法院进一步丰富了执行手段,完善了协助执行网络,并以选派代表全程参加法院夜间集中执行活动的方式有效实现了对干警文明规范执法的监督。
  然而,当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审视人大对检、法“两院”的监督工作时,可以清醒地看到,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与宪法的规定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二、主要问题概述
  1、工作监督的长效机制、配套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人大对检、法“两院”工作监督的依据主要是《监督法》,但有关司法工作监督的程序、对象、内容、形式、等级以及参与监督人员的组成等仍缺乏较为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长效机制以及细致周密的跟踪、考核和监督等配套机制。因此,即使针对“两院”开展某项工作监督,大多也都以常委会人员为限小范围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对“两院”司法工作的监督、引导和辐射等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2、工作监督的内容较为有限,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前瞻性不够强。人大对“两院”的工作监督往往表现为听取检、法两院某阶段某项常规工作情况的汇报,如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汇报、民行裁判执行的情况汇报等工作,但对于办案经费使用、办案质量效果以及廉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监督不够。同时,由于人大对“两院”的工作监督没能更好地围绕“两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适时选择、确定监督重点,启动监督程序,跟踪落实监督意见建议,造成人大的工作监督效果不明显。
  3、监督方式较为传统、形式比较单一。当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方式大多限于一年一度人代会上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以及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两院”专门工作情况的审议,采取的形式也主要是召开会议或举行座谈等方式听取专题工作报告或者受邀旁听案件庭审。监督的主体往往局限于常委会人员,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开不够,群众监督、跟踪监督、媒体监督、不定期监督和视察等监督形式都未被充分运用到人大监督工作中。即便开展一些视察、检查和调查,往往也只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提出的建议侧重于理论表述,操作性不强。
  4、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法律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有宪法依据。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大量存在,是造成群众反映强烈,责备司法不公的导火索,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现实依据。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以及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并未得到很好落实。
  5、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还不能完全胜任面宽线长、内容广泛的监督工作。从目前基层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的状况看,既未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缺少足够的监督专门手段和力量,尤其是在当前常委会专职委员少,且受编制等影响,人大的工作机构很难拥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由于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受个人精力、专业背景和信息来源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全力投入人大日趋繁重的监督工作中去。此外,个别代表在思想上对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对开展和加强人大监督推进“两院”公正司法的作用、意义认识不深刻、不透彻,履职能力还不够强。在实现敢监督、能监督和善监督三者有机统一的监督效果上还不明显。
  三、原因分析
  1、监督长效机制的缺失是推进司法公正难的制度原因。
  一是人大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制度、监督后果的跟踪落实和反馈机制等内容的缺位,使得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工作虽有《监督法》可以遵循,但实际操作的程序、内容、结果和具体效果往往难以尽如人意,对“两院”司法公正的监督工作也难以获得大的推进,因此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做到规范化、秩序化和长效化。
  二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难。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检法两家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以批复的形式规定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从而限制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现行法律赋予执行主体的权力过大且集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执法随意性大。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救济方法和途径的规定相当缺乏。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处理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在实体上没有确立保障实体权益的异议之诉制度,致使执行当事人无法寻求执行救济,民事执行成为脱离监督制约的空白地带。一些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任意作为,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受到严重挑战。
  三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缺陷导致监督体系的实践效果很有限。自己监督自己,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此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情况掌握不多,难以监督,导致“上级管不过来,平级不愿意管,下级管不了”的现象。从理论上讲,执行工作虽然还受到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政协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制约,但这些监督主要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无法保障个案公平。
  2、司法工作的较强专业性是导致全面监督难以充分实现的客观原因。无论是对人大专职委员来说,还是对为数更多的兼职代表而言,“两院”的工作都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对“两院”的所有工作开展专业的、深入性的监督自然存在着一定难度。这就造成人大监督选择“两院”的常规工作开展监督、接受“两院”邀请方式被动实施监督、采取听取专题报告或者以走马观花似的视察、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
  3、主观认识不够是导致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效果不明显的主观原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是由于主观认识不够,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思路不够开拓、方法不够创新、资源不能最大化利用以及提高自身监督素质等问题,导致监督效果不尽人意。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人大对“两院”司法工作监督的长效机制和配套机制。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两院”干部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对基层“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报备和审议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和后果推行跟踪落实和反馈机制,对人大监督中引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巡查监督等机制的内容予以及时、明确地规制。如通过开展工作监督,使人大监督可以从预警入手,对其所任命的“两院”干部任命前后的履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根据评议情况分别适用向社会公开、责令整改和罢免等程序,进而推动“两院”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2、加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要树立有案必立的思想,注意及时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以罚代刑的现象,切实保障正常的法律秩序。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在法庭上,检查机关既是公诉人,又具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要对庭审程序,法律的运用,判决尺度的掌握进行监督,尤其在审判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更要加强监督,杜绝或减少不公正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执行监督。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介入执行工作,有利于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更容易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可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法院裁判不公案件的途径,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促进公正审判;在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查处执行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正本清源,促使法官更为谨慎地行使执行权。
  3、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和尽力穷尽各种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积极拓宽和畅通人大与社会的信息联系渠道,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两院”的监督情况信息收集、报送、通报、研判和办理制度,确保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活动、作出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充分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表达群众诉求、集中群众智慧、代表群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时,明确每名人大代表参与“两院”监督的具体职责和分解的任务目标,极力推行民意调查、独立调研、突击检查等措施,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促进问题圆满解决。
  4、自觉强化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台专项教育培训计划,着力培养专门理论人才和实务人才,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和“两院”骨干力量,对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中轮训,并适时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年轻同志到人大机关和代表队伍中从事监督工作。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应坚持自我加压、自我完善,在学习和实践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如对监督工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总结、经典案例研讨、“走出去”取经、“请进来”试点,等等。
  5、发挥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对两院工作审议质量。由于每年区人代会会议召开时间只有3至4天,平时每次常委会只有半天,代表们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匆忙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难免粗糙,而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材料发到组成人员手中后,因为组成人员各自工作繁忙,加之调研工作缺乏督促和组织,所以在会议审议时难以听到真知灼见,造成对两院工作监督不严,势必影响司法公正的推进。建议人大的专业人员要引导广大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必要分析,组织代表深入基层提早进行调研,了解群众的呼声,使代表能提出更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同时,建议适当延长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避免“虚”的多,“实”的少,赞歌多,批评少。
  6、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做到司法公正,除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律法规公正裁判外,有一个良好的司法氛围同样十分重要。要结合“五五”普法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要维护司法正当权威,树立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的观念,对那些无视正当裁判,无理取闹者,要依法予以制裁,这同样是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7、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形成有利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人大监督有效载体。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中的理论学习、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深入调研,有助于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进一步提升对强化人大监督推进公正司法重要性的认识,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人大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从而增强其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广泛开展的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活动,可以使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对“两院”工作的监督重点和要求更加清晰、明确,从而使影响和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得以根本解决、机制体制得以完善和创新,从而使人大对“两院”的人事、工作监督能够不辱使命,仗义执言,有所作为,真正实现敢监督、能监督和善监督的有机统一和完满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