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视窗

老年人法律援助现状初探

  • 发布日期: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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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通过法律援助,确保更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之与不断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制度相衔接,使更多的老年人过上幸福详和的晚年生活如何抓住当前老年维权的工作重点,有针对地、切合实际地保护好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在老年人维权工作中发挥作用,正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在新泾镇代表组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结合基层老年人维权工作实践,简论述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的突出方面、表现形式及原因,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能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几个突出方面及其表现形式

  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下降、经济收入减少,日渐成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不但在日常生活、医疗、交通等方面需要得到他人照顾,更需要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相关部门的帮助。由于老年人体力、精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再加上对子女的爱惜和家庭名声的顾虑,使他们能够通过自主维权的途径极其有限,效果也是微乎其微。因此老年人对法律援助有非常大的需求。以新泾镇人民调解窗口统计为例,自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接待的涉老纠纷1000多起。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例中,房产类、财产类、赡养类居多。老年人对自己住房、财产的处理往往又是赡养权纠纷的起因。显然,老年人的住房权和财产权已经成为老年人维权的重点。

  (一)房产纠纷

    主要表现形式有:

1、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同住人目的达到后,擅自将房屋出售造成老年人丧失居所,侵害了老人居住权;有的子女百般刁难、歧视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有的子女采取制造噪音、断水断电断煤等各种手段排斥老年人同住,迫使老年人搬离。

2、子女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子女私自更改户主或租赁人,侵占老年人房产,影响老年人住房置换、买卖。老年人没有征得同住人同意不能出资购买房屋产权,也无法处分自己的居住权,被子女逼得无路可走,一旦去世其使用权的价值被同住子女侵吞。

    3、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收益,却仍占据老人住房子女在房屋使用上还要多用多占,甚至有个别子女长期占据父母建造的房屋,嫌弃父母“脏、呆、病”,将他们赶到他处居住。

4、动迁时老年人的安置份额被归并给子女老年人丧失掌握自己居住、生活的主动权或老夫妻的动迁份额被分别落实到不同的子女,人为地造成老夫妻的分离。动迁安置成为老年人居住、生活恶化的一大隐患。

5、在老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子女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揽入囊中当老年人发时又花言巧语安抚宽慰,捂到过了诉讼时效再原形毕露却已经有恃无恐;或是“黄、赌、毒”皆全的“恶棍”,为了达到卖房变现的目的,以辱骂殴打、强占的方式逼迫老年人退避三舍,有家难回后,出租或变卖收益用于满足自己的需求。

    (二)财产纠纷

    主要表现形式有:

    1、拆迁过程中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子女领取,并再三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老年人购买房屋或因房屋共有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拆迁补偿款权利,导致老年人长期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2、老年人财产支配权被剥夺。养老金、银行存折等都被子女掌控每一项支出都必须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在重大疾病治疗继续用钱时子女推脱、拒绝支付,甚至为了多留一份遗产而扣留老年人的积蓄,妨碍老年人治疗。

3、老夫妻有一方去世后,子女急切地要求分割遗产,无视尚存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子女合意将老夫妻居住的房屋出售,将所得钱款统统作为遗产瓜分,既不考虑老年人实际居住需要,也无视老年人有一半的房产权和作为继承人的权利。

4、再婚老人所引发遗产纠纷。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而且一些子女本来就阻挠父母再婚,极易发生利益冲突与再婚老人的遗产纠纷。

    (三)赡养纠纷

    主要表现形式有:

1、老人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馈赠给子女,却得不到子女的赡养和服侍,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有的子女在已经取得老年人财产的情况下往往“成竹在胸”,根本不去考虑回报老年人,相反在老年人请求赡养时自恃既得财产无须返回,“理直气壮”地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老人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时引起麻烦。有的子女认为没有得到老年人的财产,拒绝赡养老年人有的子女认为分配不公,要求重新分配后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有的子女认为财产的取得是天经地义,老年人多分配财产给自己是宠爱,但多承担赡养义务是没有理由的,应该大家平均分摊。

3、多子女家庭对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有的老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在生活上完全依赖子女“施舍”有的子女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差的情况下,非但不赡养老年人,相反却长期吃住用都依赖老年人,甚至在生活上根本就不照顾体弱的老年人,既无经济赡养,也无行为赡养,更谈不上精神赡养;有的不但不承担赡养义务,将父母推给兄弟姐妹,还把老年人当作赚钱的工具,将老年人的医疗费向单位报销后吞为己有,阻碍老年人继续治疗。

4、子女间对赡养义务推脱,协商轮流赡养造成老年人居无定所,隔三差五地搬家,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极其不利;一些子女以住房紧、时间紧为由协商“分摊”老年人,一家管一个,两个老年人被子女人为分开,造成老年夫妻分居,不能相互照顾,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

  二、浅析老年人权益易受侵害的成因

(一)利益驱动子女觊觎老年人的房产、财产

有的子女争先恐后地抢夺房产权,不惜牺牲亲情,对经济价值的追求远远超过对老年人的孝心。近年来房产市场非常活跃,房价一路攀升,房屋买卖手续相对简易。再加上中介惟利是图,从中弄虚作假积极促成交易,导致使用权房屋也进入市场随意交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孝晚辈等不到老年人去世再继承遗产,也不容得老年人自主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抱着“谁先下手谁得益”的心态,想方设法成为老人房屋的产权人,往往使老人生理上和心理上受虐待。

(二)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面对子女纠缠束手无策

经不起子女的软磨硬泡,加上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老人缺乏防范意识,过早地把自己的房产、财产处分给子女,子女得手后就没有了顾虑,重利益轻义务的子女往往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照顾老人的责任。尤其在多子女家庭,一旦老年人在分配财产上稍有偏颇,子女间常常发生矛盾,认为分配不公的子女怀恨在心,甚至与老年人断绝来往。在老年人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就抛出“让得到房子的人管去”等不是理由的理由,漠视“赡养是子女应无条件履行的义务”的法律规定。另外,很多老年人不忍心与自己的子女对簿公堂,害怕破坏子女的名声,也不愿意自己的家事外传,他们的忍让、退却、默认纵容了子女的私心,他们一味地追求自己的私利,越来越漠视老年人的权利。

(三)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时把关不严

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实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本市房地、公安部门明确规定,对涉及老年人住房、户口的变迁,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但不少经办部门、中介人员忽视这些规定,使晚辈“入侵”老人住宅有了可乘之机。比如有的子女擅拿老年人的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挂牌登记、交易过户,或领取老年人退休金、积蓄等,许多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把关,存在责任心不强,图章随意敲的现象,更有一些部门“卖人情、做关系”,在工作中越权受理、违法操作,使老年人的权益很容易被侵犯。既成事实的事后救济往往难度非常高,代价很大,甚至有的老年人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已经更名别姓了,错过了时效,连维权的机会都丧失了。

  三、当前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律援助宣传和实施不断深入老年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保障还不够表现在

(一)法律援助的宣传不够

区别于一般咨询,针对老年人专项法律宣传工作做得少大多数老年人与青年人相比都有接收信息渠道窄、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弱,对初次接触的事物比较容易忘记。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一些贫困老年人,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家庭生活中地位不高,对电视、报纸、网络的接触不够,对法律援助的概念仍然很模糊甚至完全没有,他们在受虐待、遗弃时通常忍气吞声觉得求助无门,在需要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遗嘱公证、律师见证等事项时也不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对象、条件不明确或过于苛刻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6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而经济困难没有达到“特困”程度或不满60岁的准老年人就很难得到法律援助。尽管目前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维权的问题总是放宽经济尺度,确实也使一些在经济贫困线边缘的老年人获得援助,但因为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经济困难的衡量标准不一,使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在实施上存在差距。有些老年人尽管有自己的退休金、征地养老金等,表面上远远超过“特困线”的标准,但他们在支付住房、水电煤等基本开销外,经常要买药、看病,而这笔费用往往是昂贵并且没有定数,他们收入“超标”但同时开销也“超标”,能不能得到法律援助的认识不一。

(三)法规特别是政策规定的内容倡导性要求较多,强制性要求较少

法律援助工作缺少干预性、强制性,在诉讼程序外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老年人纠纷有一定特点,医保和医疗费报销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养老金基数有差错、邻里纠纷积怨、物业服务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痛不痛,痒不痒”,不解决老年人寝食难安,确实与老年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可又并非都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目前法律援助的救济手段主要通过基层调解或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援助本身没有任何执法权,对有些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完全无能为力,在问题面前经常“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法律援助缺乏预防性和前瞻性

法律援助常常在老年人纠纷发生之后才介入,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一旦矛盾纠纷已经产生,侵权行为已经实施,那样损害结果也已经出现,就算是法律援助事后的工作力度再大,也无法将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消形,当然就不利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比如在涉及到老年人居住权、财产权等重大问题的动迁安置过程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几乎空白。在目前一些动迁部门还没有深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在安置中缺乏人性化措施、缺少妥善安置老年人措施的情况下,老年人的安置份额往往被子女兼并。丧失了安置份额的掌握,老年人的生活就缺少了主动权,因此老年人在动迁后的权益无形中被弱化甚至被剥夺的现象相当普遍。

  四、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针对现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建议适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把老年人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纳入到援助范围;简化对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程序,对空巢老人、失独老人可不限定案件类型,只要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请。使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法律援助的关怀,更好更全面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机制和渠道

    建议建立重点老年人法律援助档案,并把每年9月设立为“老年人法律援助月”,集中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和上门服务;为重点人群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对持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办理申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只要凭发放的法律援助绿卡,就可以直接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减少老年人奔波之苦;在老年人集中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法律援助联络员,使广大老年人能及时便捷地得到法律帮助。

    (三)夯实基层工作,为老年人维权提供可靠保障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议对于老年人相对集中的街镇,适当增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率。随着社会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日益关注,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需求将会越来越大,援助经费压力也将增大,建议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基金”,确保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加大对律师承办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律实行个案全程跟踪,并实行案件旁听制度、回访制度,对于案件承办人有损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涉老纠纷大多是赡养、亲情、邻里关系纠纷,应积极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调解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优质贴心的法律服务。

    (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结合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多途径、全方位进行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如将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在社区张贴,发放,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老年人集中的社团、老年大学等上法制宣传课。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组织广场咨询、发放援助联系卡、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题咨询宣传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六)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老年人法律服务水平

把老年人法律服务中法律咨询、宣传服务和研究工作结合起来,边服务、边研究,经常性开展涉老纠纷排查,开展老年人维权专题调查研究,建立起全区老年维权数据库,据此了解、分析老年人在民生方面的法律需求、老年人涉法问题和特点,着力在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诸如住房、婚姻、继承、赡养、社会保障等领域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依托街镇司法所,成立老年人法律问题研究队伍,组织开展理论研讨,不断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       

专题调研小组:

召集人:徐国良、丁绍仁、金雅明

成 员:余小雄、王秀红、陆  瑾、李征静、詹茂福、马  骏、

朱  涛、程金华、张培莉、倪启华、董海庆、陆顺卿、

向宇澄、彭佩敏、荀  忠、龚文凯、姚奇华、鲁晓明、

谢月霞、高克俭、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