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入贯彻《监督法》

  • 发布日期:2010-03-16
  • 点击数:68489
  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近几年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的具体实践看,学习贯彻活动有深度,依法监督工作有力度,监督形式有广度,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做一些探索和研讨。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增强贯彻落实《监督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始终坚持《监督法》的原则
  《监督法》正式生效实施已近三年了,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感到,《监督法》既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相当大的监督权力,又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监督法》,要认真做到“定位清、重点明、调查细、意见准、文书严”。
  定位清,就是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促进、支持和规范政府和两院的工作,而不是越俎代庖、越位越权。
  重点明,就是监督工作不是面面俱到,而是要突出重点,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一是抓大事求发展,二是关注民生,三是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调查细,就是会前调查要有计划有方案,讲究质量,摸到实情,找准问题。
  意见准,就是审议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前瞻性、可行性,问题要找得准,建议意见要可行可操作。
  文书严,就是各种文件材料要严肃合体规范,体现质量,展现水平。
  三、准确把握《监督法》的方向
  怎样才能进一步贯彻实施《监督法》?针对目前的现状,应着力把握好“三性”,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原则性,解决好“为与不为”的方向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监督法》中最重要、最关键和最根本的原则,《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督工作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保证《监督法》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就会大有所为,民主法制建设就会大有作为。一是要在着力坚持党的领导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要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和根本任务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要在着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要时刻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开展监督;三是要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要始终着眼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建设情况组织监督。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切实保证贯彻《监督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突出针对性,解决好“敢与不敢”的形象问题。《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具有监督的法律权威,但在监督的具体实践中常常面临依法纠正和推动自行整改中的一些棘手问题,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不好把握。这些问题的实践,往往又是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从实践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一靠法律的权威,二靠人大的力量,三靠监督的水平。虽然监督的核心问题是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和敢于对工作负责,但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往往需要通过善于监督、善于碰硬的形式才能取得更佳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敢抓又要会抓。为此,在南京市全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第67次会议上,南京市人大领导提出要“敢用、慎用、巧用、效用”监督权。“敢用”,要敢于说真话,敢于反映群众诉求;“慎用”,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和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巧用”,要讲究方法,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注重同心、同向、同步;“效用”,要讲求实效,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实践中,一是要抓准。要切实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二是要抓住。做监督工作不能浅尝辄止,不能毕其力于一役,而是要锲而不舍,扭住不放,形成监督的气势,增强监督的威力,从而抓一件成一件,抓一件解决一件。三是要抓好。人大要切实搞好监督,就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坚持理念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提升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统筹协调科学决策能力,善于学习开拓创新能力和化解矛盾破解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做到以法赢人,以理服人,以责感人。
  3、注重实效性,解决好“实与不实”的作风问题。《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公开性。其中总则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除了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代表监督外,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就对既是监督者又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作风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务必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以创新突破和着力破解难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重民生”提供保障和“增值”服务。一是在监督内容上,突出“以人为本”理念,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二是在监督形式上,主要是抓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四项经常性监督工作。三是在监督方法上,注重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四是在监督主体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代表来自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代表。代表地位的特殊性已使其成为政府与百姓之间互动的有效链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为重点,突出代表主体地位,拓展监督平台,拓宽代表工作空间,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努力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活动形式,增强监督工作活力,开创依法监督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