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大常委会
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二章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原则和议题确定、过程进行、结果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实体权利和程序规范上的重要法律依据。2007年,是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我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权,为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水平,切实提高监督实效,着力在全程贯彻法律规定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两个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2007年听取和审议5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区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一)选准议题是基础
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我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
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是重点
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我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都会在“静安人大网”,政府政务内网、区级报、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
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区人大常委会落实城建环保工委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是关键
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我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求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会议召开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区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并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今年已实现了在“静安人大”网上实时直播常委会会议,代表可以选择议题报名申请在线列席会议,在收看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的同时可以在线发表意见、建议,设在会场上的大屏幕即时滚动再现,这一做法不仅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会议的参与度,而且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会后抓好审议意见的整理,力求准确、客观,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切中要害,建议措施切实可行,做到言之依法、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大家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是保证
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我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都会向区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了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处情况,掌握研处进程,确保研处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更是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常委会内司工委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的座谈会,所看所听都反映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表示满意。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认真总结近年来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在工作的推进落实上。
去年,中共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今年,区人大常委会还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我区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这为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监督法》实施之前,我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在去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常委会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我区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起因于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的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
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面的制度建设上,设想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总体框架中,把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应规定分别列入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两个类目中,前者依据《监督法》规定,落实法定程序的制度化;后者根据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落实会议事务的制度化。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其他类目制度的制定中,包括常委会工委工作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等,落实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今年是实施监督法的第二年,我区人大常委会着手以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为重点,力争在年内系统完善常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
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全程贯彻《监督法》规定,全面结合本区工作实际,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取得了一些成效。就目前实施《监督法》的实际情况看,在具体地贯彻落实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主要有:一是如关于专项工作报告人的问题。《监督法》第十三条对此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负责人受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是常态。而根据《组织法》有关规定,政府各部门是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况且有些专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委托个别部门报告工作很难站在政府高度、全方位去汇报。如要委托是否也应该设定提出和认定程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规范执行,而且“一府两院”也要依法规范执行。二是关于审议意见的交办问题。《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是否可以理解可以是组成人员个人意见汇总,不需要经过常委会会议的集体审议表决,与“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存在层次递进的关系;同时还存在审议意见以何种文件方式转交“一府两院”处理,“一府两院”研处的书面报告又以何种文件形式转交常委会比较合适。三是关于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问题。在全国人大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解释为:监督法将“述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尽管法律规定中没有出现“工作评议”字样,但体现了其实质精神,但如何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干部实施评议监督,仍面临许多具体认识和操作上的问题。这次专题讨论会,为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很及时的学习机会,要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不断提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