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监督法》专题讨论会

注重审议意见落实

  • 发布日期: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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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监督法第14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这是由法律首次明确提出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意义重大。审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载体,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和强制性。因此,审议意见其实质就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后的跟踪监督,是提高监督实效的十分重要的一环。一年来,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以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加强学习,认真实践,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以落实审议意见为破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监督法的出台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不仅明确了监督重点,还对监督原则、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进行了严格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新要求,梳理现有制度,及时制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审议意见的办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照之前的监督工作,在议题来源、工作程序、一府两院报告内容、审议意见的形成等方面进一步体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尤其是《办法》的制定,常委会按照该办法在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基础上,强化督办,促进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使常委会的监督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把握审议意见办理的程序性
1)审议意见形成讲求准确。为保证审议意见切实可行,自《办法》实施以来,常委会坚持在每次审议之前都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研,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打好基础。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对每一项议题的审议确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主要发言人,围绕调查、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议发言,谈成绩不夸大,讲问题不回避,剖析原因不绕弯,提出意见建议不敷衍。参加调研、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补充发言,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意见的整理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原则同意的初步审议意见基础上,综合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在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这一过程确保了审议意见的科学性、准确定和严肃性,体现集体意志。
2)审议意见交办讲求严肃。在审议结束后,注重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办理。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体现。常委会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规范审议意见形成和办理程序,进一步促进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高了人大监督的质量。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办法》明确了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符合监督发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审议意见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交由一府两院办理,七日之内将具体责任部门告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对口联系;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有特定期限要求,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一府两院在整改落实报告中要对照意见、建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不能避重就轻,敷衍应付;明确报告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原因,对因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处理的要制定规划,逐步解决。
3、强化跟踪监督的实效性
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后分别形成《关于本区重大进工作工程项目建设与推进工作审议意见》、《关于区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关于区人民检察院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关于本区2007年区级财政预算调整审议意见》、《关于本区2007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关于本区2007年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等6个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同时,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常委会也采取了视察、检查、审议等方式方法进行跟踪督办。近日,一府两院按要求认真完成了这6个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不仅将一府两院的办理结果及时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通报,对办理结果提出的意见,也及时汇总函告一府两院
按照《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如果不满意的,可以退回重办。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4、加强人大监督的公开性
监督法提出阳光监督的理念,区人大常委会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公开性是监督工作的必然趋势,提高常委会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多年来,在议题的确定、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常委会的审议等方面,区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何时公开三个环节,通过积极探索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公民旁听常委会制度,发放常委会公报,充分发挥人大网站和报刊、电视等媒体作用,适时召开代表、选民座谈会等多种途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下,确保监督工作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在实践审议意见的办理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也遵循阳光监督的理念,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通过常委会公报、人大网站及相关媒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审议意见督办的几点思考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真正落到实处,使其充分发挥效力,确保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必须以有效的后续监督手段为支撑,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是当前值得思考的课题。
1回审表决机制的探索。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有无办理、办理得怎样、效果如何等,仅凭其一份书面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显然是不够。对此,人大常委会是否应建立审议意见的回审制度,值得探索。常委会能否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作为一项特殊议程固定下来?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选择适当的时间,有重点地对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行审议。常委会能否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以此督促一府两院加大办理力度,使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2、审议意见整理三个关系的探索。审议意见的质量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实效,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实际工作中由于审议意见的整理、督办不规范和随意性,妨碍了常委会审议质量,导致审议工作出现形式主义倾向。不断加强和完善审议意见整理机制有助于克服这类现象,解决问题。审议意见的产生要经过一个从口头发言到书面材料的集中、分类、综合的整理过程,如何处理好审议意见整理中的三个关系值得探索和研究。一是多数少数的关系,既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又要将少数人的重要发言原滋原味地反映出来,以体现审议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处理好肯定与批评、建议的关系,既有肯定性意见,又要有建议和批评性意见,以批评和建议为主,注意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确保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处理好务虚务实的关系,既有原则性、指导性的建议,又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意见,便于办理、反馈和督查工作的开展,确保审议意见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