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监督法》专题讨论会

以制度建设为抓手

  • 发布日期: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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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自200711日起施行以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法律精神的同时,总结本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从现阶段的实际状况出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相关规定,推进《监督法》的贯彻实施
《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行为准则。《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而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看,由于以往在监督工作上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不健全,或者有些制度规定与《监督法》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这就首先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
2007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了的四点重点工作,其中两点重要工作涉及贯彻落实《监督法》,一是制订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二是组织了全体区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法》专题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参照和借鉴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同时,通过走访其他区县人大常委会,交流工作,学习取经,结合我们区人大常委会历年来开展监督工作形成的实践经验和好的做法,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试行)》及四个相关配套的若干规定。四个相关配套的若干规定分别是《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监督工作内部分工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是对以前两届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松江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的完善和修订。《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监督工作内部分工的若干规定》等三个配套规定是为贯彻实施《监督法》而新制定的制度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有了依据,保证了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我们制定的《若干意见》在框架内容有六个方面: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事项的确定、监督工作的实施、《审议意见》的落实和处理、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这个《若干意见》一是考虑到便于一府两院以及社会各界了解,所以我们制定的《若干意见》是对区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情况进行综合性阐述,主要是涉及对外的各种关系。二是在监督的主要形式方面,确定为三种形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因在具体监督工作中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手段,没有列为主要监督形式。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将《若干意见》作为试行,以待今后进一步逐步完善。
我们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和监督工作实际的需要,对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如我们制定的《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就是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逐年增大,在征求各方意见后,预算的调整幅度由原来的10%修改为3%,即修改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指标的3%,或者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部分超出3%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低于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指标的3%,或者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部分不足3%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开展工作评议,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
《监督法》实施以前,我区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监督法》实施后,这项工作是否继续要进行?如何进行?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述职评议在《监督法》中没有作明确规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述职评议在法律中没有统一规定,但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继续支持地方人大就立法和监督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经过反复讨论和思考,认为,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的一种新做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尽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但还是符合全国人大提出的各级地方人大仍要继续对述职评议进行完善和探索,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的要求意见,人大开展监督,既要监督事,又要监督人,开展述职评议实践证明,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被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干部依法履职、执政为民。为此,2007年和2008年我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开展了工作评议,并在评议的内容和方式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完善。2007年评议的对象是部分政府组成部门,我们选择了四个单位,对单位行政领导集体工作进行评议,同时要求政府各组成部门将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等情况,在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由区人大常委会汇编成册发送全体区人大代表,让代表知情知政,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2007年的实践,我们感到评议对象作为政府组成部门集体工作的评议,虽然也能反映部门主要领导的履职情况,但与人大任命的干部个体没有对应关系,评议的效果也较难体现。因此,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开展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使工作评议有一个规范的操作依据。
开展工作评议的主要形式是: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并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
工作评议主要内容和程序是: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工作评议时,每年年初确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若干名进行工作评议,并告知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评议工作小组,其人员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室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委室主任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开展工作评议由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领导负责总体协调。
评议工作小组应在被评议对象所在的单位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出席人员由评议工作小组在听取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动员会由评议工作小组主持,组长作动员报告、被评议对象作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会上可以向出席人员印发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测评意见表,由出席人员填写和提出意见建议。
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依法行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书面意见的情况;体现执政为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情况等。
评议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并形成评议意见。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并对评议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分管主任审核后,交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研究处理。
常委会的评议意见中有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和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常委会公报》、松江人大网和其他媒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评议的内容更加明确和突出,程序更加简便和规范,并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工作评议,保证了评议工作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几点建议
《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和支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更要依法遵照执行,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研究。同时,我们也希望市人大常委会多组织举办一些研讨会和培训,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水平。当前在学习和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几个方面需要明确和加强:
一是区人大常委会如何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什么?操作程序各区人大常委会是否要统一?
二是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本年度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否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如何公开?各区人大常委会之间向社会公开的形式是否要统一?
三是《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机关人员编制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一个工委只有一位专职主任,一位秘书还要兼职办公室工作,无法深入有效开展工作。建议市人大对各区县人大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一个指导性文件,以利于加强区人大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