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宝山区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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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同志在有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中讲到: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好、实践好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回顾
  预算是政府调节、控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杠杆,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审查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在宝山区委的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履职,在总结和传承历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是:
  (一)制定《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针对1989年7月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的审议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按照合法和突出重点,一切从实际出发,但又体现一定前瞻性的原则,2003年8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对我区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审计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监督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既规范区政府的预算行为,使其依法理财,又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做到依法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区级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二)推进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体制改革
  《办法》制定后,在区委的支持下,在人大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有效推进了我区预算编制、预算管理、预算审查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反映在:
  1、建立部门预算制度,实行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一本账,政府部门预算全面实施。
  2、建立单一国库账户体系,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3、建立财政专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集中收付和项目集中管理。
  4、建立预算初审制度,每年底,由区人大常委会对提交区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5、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外资金审查监督制度,每年第二季度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情况。
  6、规范预算文本,实行两分开,即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分开,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分开,预算草案从一张纸变为一本账,并附上编制说明,增强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7、规范预算调整,对完不成预算收支以及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预算资金调剂,动用预算超收收入等须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推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区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中,不仅注重制度建设,推动预算改革,规范预算行为,同时还注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努力使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之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中最需要的地方。几年来,区人大常委会相继提出了增加科普经费投入,用好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化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和新农村建设投入;加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投入;规范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指导镇级政府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等有针对性的预算内资金管理使用建议,以及规范土地出让、国资经营、政府融资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建议,得到了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并在部门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能力
  一是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通过对代表有关预算知识方面的培训,以及吸收代表参与财经工委先期的调研、初审或预审工作,听取代表对预算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常委会的预算审查意见。
  二是积极发挥财经工委集体智慧,加强工委委员的专业学习与培训,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质量的初审或预审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或决议奠定基础。
  三是积极借用外脑,五届人大常委会从社会中介组织中聘请了两名专业人员担任常委会预算工作顾问,为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作用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认可,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也被不断重视。加强和完善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使之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适应,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我们思考和努力。就目前我区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而言,与法律规定,与人大履职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具体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特别是:
  (一)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方面。虽然思想上有认识,工作上有引导,但总体而言,我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特别是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政府年度预算是人代会的一项十分重要内容,但会议安排预算审查的时间仅半天,而且就是半天时间也不能“专时专用”,很多时候被用于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审议发言不充分,政府财政部门也没有专人到现场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细化预算草案方面。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格式文本,提供人代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都由各地方自行确定。近年来,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透明的角度,从便于代表知情知政的角度,我们不断地对预算草案进行细化和规范,但是如何做到细而不繁,简而不漏,既全面充分,又通俗易懂,为代表们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较好的文字和数字材料,还有很多地方要探索。
  (三)预算执行监督方面。近年来我们工作中比较注重的是,通过推进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通过推进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完善政府内部的自控制度,通过推进政府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加强财政管理的目的,应该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相对较弱,特别是对一些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使用过程中的跟踪监督无暇顾及,或顾及较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大履职没有到位。
  (四)预算审查监督能力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和监督能力是由多种要素、多个环节综合构成的,其中人员和机构的设置是极其重要的方面。目前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日常工作基本都由财经工委承担。而财经工委所涉及的工作面广量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必定受到限制,从而也影响到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能力的发挥。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宪法与法律赋予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迈进,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完善,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体制、机制、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也需要基层组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进步。我们要通过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指导我们的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