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思考与探索(沈阳市铁西区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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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执法检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和实施,我们沈阳市铁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强化了人大的监督职能,增强了“一府两院”的法制意识,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但通过日常工作的实践,我们感到,基层人大机关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尚存在着诸多困惑和难题。如何实现新形势下人大执法检查形式的不断丰富与探索、创新与发展,提高人大执法检查的效力,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1、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监督工作,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进行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其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搞好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不仅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更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温家宝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内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要监督检查“一府两院”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提高执法部门的法律水平。同时,针对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
  3、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监督权是保证法律和法规有效实施的非常重要的职权,是保证国家机关执政为民的十分重要的手段。近些年来,社会上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一方面暴露了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上仍然有不到位的地方。因此,只有切实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职责,这样才能体现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二、当前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大执法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理应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但在现实工作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基层人大常委会,每年很少开展此项活动,甚至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也很少,而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调研和视察上。如果有对法律法规的监督也只是在主任会议上或常委会会议上听取一下工作情况的报告。这种状况削弱了人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长此以往,不仅《监督法》的贯彻落实会受到影响,对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形象和权威也会大打折扣。
  2、执法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主体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影响到执法检查的作用和效果。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认为人大执法检查是例行公事,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陷于“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局面,不利于深入了解和掌握实情。二是少数个别人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把不了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对执法主体是个考验,有些检查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对法律具体操作规程不熟悉甚至不懂,往往说外行话,提不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影响了执法检查力度,使执法检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3、重形式轻效果。一般的执法检查多是采用听汇报,参观视察、座谈汇总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放在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上,被检查单位也把主要精力放在汇报材料上。汇报材料讲成绩多,讲问题少,讲成绩丰满,讲问题蜻蜓点水。由于事前调研不足,很难反映深层的东西,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形成了“五多五少的局面: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样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
  4、督办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对于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于人大的督办工作不到位,很多意见和建议不了了之。即便是进行了督促办理,但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也多是强调客观因素多,套话、官话多,具体整改措施少,难以达到执法检查应有的效果。人大自身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运转不够顺畅,效果不够理想。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监督法》第四章作出的一系列执法检查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基本程序。2008年,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在“一府两院”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有效的监督工作。如围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此次执法检查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前期调研工作深入扎实。为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提前两个月开始着手调研工作。由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作委员会牵头,深入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部分宗教场所开展广泛的调研活动。召开民族、宗教等不同层面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掌握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同时也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宗教侨务法律法规工作的报告。结合检查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对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民侨外工作委员会的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检查人员能够了解法律,灵活运用法律,不说外行话,避免了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检查过程灵活多样,注重实效。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取了两处宗教场所和一处清真饭店。检查人员按照“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清真饭店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是否为回族公民;回族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的比例;是否在显著位置上悬挂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等。在开展对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中。一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强调政府在发展清真餐饮及食品生产中的责任和任务,督促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在挖掘、保护、创新、宣传清真食品上下功夫,为维护民族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实践,我们感觉到要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除了要有人大意识、创新工作思路、提升监督能力,还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明确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主体和实施主体。人大执法检查不同于一般的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区别在于,视察活动和专题调研除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代表活动小组也可以组织开展;而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主体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只是实施主体,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人大执法检查工作。
  2、精心安排确定执法检查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是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因此,在确定执法检查内容时,要把握住“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就我区而言,要紧紧围绕着“打造装备制造业聚集区”这一工作重心,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对检查的项目要做到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数量上要适当,内容上要准确。
  3、严格执法检查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效果。一是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前,要开展执法调研活动,广泛了解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二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人员、方法、步骤,安排好每一个细节,在人员安排和任务分配上要合理有序。三是提早培训,减少盲目性。要搞好执法检查,检查者必须熟悉乃至精通相关的法律。因此,吃透法律是开展好执法检查的前提。执法检查人员不但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要学习相关配套法规及各地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做法和经验。
  4、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一直以来,不少人认为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检查检查,检而不查”。人大执法检查怎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作用,取得切实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一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将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重在走访座谈。人大执法检查人员应自觉地把执法检查的过程看成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一次实践活动,并通过这样的活动了解群众,反映群众的心声,真正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2008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在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劳动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走访了3个企业,寻问了几十名不同身份,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掌握了真实的情况,使执法检查收到了一定的实效。二是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重点放在抽查上。以往在检查过程中,往往是听从被检查对象的安排,让看什么就看什么,让看多少就看多少,检查人员工作失去了主动性,难以了解全面情况,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适当地组织一些集中检查的同时,还可以使用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广泛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更真实、更全面、更客观的材料。三是加强跟踪督办,在整改落实上下功夫。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的效果,对一些法律和法规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监督其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担负起跟踪督办的责任,既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出点子,又监督落实,积极促成问题解决,真正体现出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要将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和“一府两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还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巩固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果。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人大常委会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与支持,为人大常委会选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年纪相对较轻的干部,为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整理综合代表反映的共性意见,为确定开展执法检查项目奠定基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为人民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解决人大自身对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认识误区,把握好“失职”和“越权”的尺度,做到既支持“一府两院”正常开展工作,又保证检查监督到位。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日常行使监督职能的作用,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人大代表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以此保证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