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思考(广州市越秀区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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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它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区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已有20多年的实践历程,已形成了较成熟的工作机制。但受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局限,执法检查工作在深度、广度和实效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的差距。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区人大常委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发挥好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内涵和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根据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设专章对执法检查的内容、具体形式作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都是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是指:根据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工作范围包括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提出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检查的形式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执法检查一方面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推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提出予以补充和修改的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
  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纵观20多年的工作实践,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区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成为区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通常做法是,常委会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发出公告收集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意见,随后深入进行实地检查,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整改。监督法颁布施行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整改方面的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化,要求有关执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整改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交由有关方面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但这些工作还刚刚起步,尚处在探索阶段,还有待于不断完善和规范。
  尽管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形成了较成熟的工作机制,但由于受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制约,执法检查工作在认识上仍存在着局限,检查不够深入、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还有存在,法定效率与实际效率之间仍存在着较大落差。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监督与支持概念混淆,支持有余,监督不足。多强调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体谅,检查内容多根据政府的意见而定,一般按照政府部门提供的单位、路线、时间进行检查,监督主体缺乏能动性。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到位。围绕执法检查内容而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配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熟悉和掌握不够,影响了其对执法工作作出的正确观察、判断和评价,使其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监督意见,从而影响了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整体水平。围绕执法检查内容而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广泛,群众的知晓度不高,法律监督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从而影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监督效力。
  三是检查内容和层次肤浅。浅表性检查,多实质性检查少,治标不治本。在检查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法律实施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很少就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和政府行为过程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很少触及执法中的实质性问题。在检查方法和层次上,多仅限于听汇报、看典型、查亮点,进行形式化座谈,讲成绩洋洋洒洒,讲问题轻描淡写,没有把听、看、查、究有机结合起来,跟踪问效更为鲜见,查的多,纠的少,检查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
  四是机制不完善。常委会委托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机制不够健全,工委开展的执法检查经常与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联动执法检查相混淆,工委的法律监督效力体现不够。
  这些问题不仅弱化了执法检查的实效,影响了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更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树立应有的权威。
  三、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的措施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丰富执法检查工作内涵
  一是强化监督的责任意识。深入学习监督法,明确其强化人大监督职权、规范人大监督程序的要求,认识其法律效力,增强依法行使监督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最大最好的支持、有效地实施权力制约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好的保护、不监督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发挥好执法检查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切实增强执法检查的监督效力。
  二是更新工作理念。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型的政治制度,历程不长,本身尚处于不断发展中,宪法和法律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规定总体上还比较原则,在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上,人大还有广阔的探索和创新空间” 。这为我们区人大常委会搞好执法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区人大常委会应在监督法规定的原则上,以改革、发展的精神,更新执法检查工作观念,在工作方式、工作环节、工作制度方面,突破传统观念束缚,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细化各个环节,进一步丰富执法检查工作内涵。在工作方式上要扩大外延,将调查研究、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跟踪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将执法检查与特定问题调查、工作评议、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结合起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增强执法检查力度。在工作环节上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将每一个工作环节做深、做透。在工作制度上要进一步规范化,通过制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进一步严密监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二)注重实效,提升法律监督威力
  要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切实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必须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是在选题上,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应针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群众普遍关心而实际比较薄弱的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贴近现实、贴近群众需要。
  二是在形式上,要注重上下联动。对于重要法律法规,由常委会组织实施检查,可采取区人大常委会、工委及街道代表联组上下联动的方式,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代表进行检查,各工委组织工委委员对对口联系的“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街道代表联组组织代表对辖区内相关基层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由此全面、深入、系统的开展检查,达到代表参与广泛、监督氛围浓厚、社会影响深远、监督实效增强的目的。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检查,由常委会委托各工委进行,侧重对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检查。常委会横向联动的重点检查与工委的常规专项检查各有侧重、各有所长,构成法律监督的良好局势。
  三是在检查主体上,要注重法律素质和检查水平。参加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无论是检查前还是检查中都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配套法规及地方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执法检查前,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要通过学习班、辅导课、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安排参加检查人员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检查人员把握其中的基本原理和关键性的条文,为其高质量地完成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奠定基础。常委会年度工作中安排的法律讲座内容也应与执法检查内容相对应,为提高检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提供保障。
  四是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广泛调研和多方听取意见。进行广泛调研察访,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深入了解和真实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重要前提。可通过代表统一接访选民、召开各方面座谈会、个别访谈、抽样调查、在常委会工作网站上设专栏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掌握大量详实的材料,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实施中的存在问题,为合理化监督意见的提出奠定基础。
  五是在检查报告的审议和处理上,要注重权威性。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执法检查报告只有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才具有权威性。因此,常委会要重视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必要时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时,应对执法检查报告及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一并进行,应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列席会议。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六是在后续跟踪上,要注重整改实效。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执法状况是否有所改进,才是执法检查的目的所在。因此,整改是执法检查非常重要的环节。整改的落实情况要限期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要组织力量进行跟踪检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常委会应依法提出质询或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拒不整改的部门或负责人,常委会可依法撤销或罢免其职务。
  七是在宣传氛围上,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舆论监督氛围,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有计划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及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严格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例和行为,集中或系列报道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效力。
  总之,执法检查工作是一项融合了人大常委会多种监督手段,集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我们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