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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 发布日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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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理解和把握《预算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弱化了预算审查的基础;预算审查不深不细,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执行缺乏经常性监督,不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监督机制不健全,降低了决算审查的实效;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影响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施;预算不透明,不利于公开监督。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改进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一是提前编制部门预算。建议将部门预算编制至少提前半年进行。二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收入方面,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进行测算,力求科学、准确;在支出方面,全面推行零基预算法,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三是建立以经济预测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模式。在编制预算时,除了要了解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还要对将来若干年度的宏观经济前景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决定是否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四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将各部门的各类收支即预算内外所有资金统一纳入预算,以保持预算的完整性。五是细化预算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 将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分别按类、款、项、目四级科目逐级细化;所有预算支出要按类、款、项三级科目细化,即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
  二、完善财政预算审查制度。从初审方面而言:一是加强初审的力量。虽然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初审的主体,但力量不够。需要吸收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审计、国税、地税、人行、发展改革委等)对预算工作熟悉、业务比较精通、作风比较正派的人员参与初审。二是明确初审时间。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进行初审。三是规范初审的材料。即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上级财政返还、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分类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支出分类表;编制本级预算草案说明书。四是做好初审前的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围绕预算编制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广泛收集有关情况。五是突出初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分配是否科学合理,收支是否平衡,特别是财政项目支出是否真实可行;要督促政府按照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要求和公共财政原则,不断调整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六是落实初审意见。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转交财政部门限期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初审意见及时得到采纳。从人代会审批而言: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向大会提交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可尝试推行财政预算草案的全面审查与分项表决制度,并引入辩论、听证、修改、宣读、投票等批准程序,使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增强人代会审批预算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性监督。一是人大财经委(预工委)与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财政预算信息联网,及时、准确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二是要求财政部门按月向财经委(预工委)报送预算收支项目报表以及综合会计报表,在每季度末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是加强对重点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农业、教育、科技等几项法定支出增长的落实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四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对比较大的问题要开展专题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及时督促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大对决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一是要求财政部门对决算报表数据细化到具体项目;决算草案的内容、项目应与预算内容、项目相对应,对决算中与预算对比有较大变动的项目,要加以分析说明;要规范决算报告内容,决算报告应包括决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决算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要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审计时,既要全面审计,也要突出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在报送政府的同时,也要原原本本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预算工委);要开展部门决算审计,实行部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真实、完整。三是要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情况。四是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要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形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到位,落实到位,处理到位。
  五、修订完善预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对《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注重对一些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异议的条款重新界定。如科目调整的确切含义,预算调整的准确概念,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等;二是将近年来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如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公共财政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等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三是明确规定违反预算法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六、建立预算公开监督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政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打造阳光政府首先必须打造阳光财政。把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实现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发展民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监督法》第二十条对预算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预算公开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二是半年或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三是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四是关于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五是本级政府对预算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此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开辟必要的渠道倾听和采纳广大群众对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促进预算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摘自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