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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尝试

  • 发布日期:2008-09-01
  • 点击数:69776
——漯河市人大启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审议机制侧记
 
  “报告仅差一票就被否决,这说明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反思,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整改,以实际行动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满意。”6月27日,在河南省漯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当看到34名组成人员仅有18名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投赞成票、刚好过半时,漯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人不禁感叹。据悉,这是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为增强监督实效,首次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同时表决的还有另外两个报告,都以超过20票的结果被通过。
  审议意见 落实不力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长期存在着重过程轻结果、重审议轻落实等不良倾向,使得监督成效不明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受到影响甚至遭到质疑。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然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和态度不满意,但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如何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困惑,成了各地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解决的难题。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包括执法检查报告 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这实质上是建立了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再审议制度。但如何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又该怎么办?这些与监督实效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答复,需要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规范程序 表决评估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实践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运作程序,增强监督刚性入手,着力破解这一制约监督实效的“瓶颈”。在规范审议意见运作程序方面,首先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对于要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开展视察、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实情、吃透症结的基础上,由视察组或执法检查组拟出审议意见草案,并根据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的发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和组成人员审议。在作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最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会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其次规范审议意见交办程序。审议意见形成后,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向“一府两院 ”及有关部门郑重交办,每个审议意见都提出明确的落实时限要求。再次,规范审议意见落实反馈程序。有关部门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对重要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口头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再次审议。
  为督促有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表决制度;凡是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包括有关决议决定),对有关落实情况都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必须过全体组成人员的一半方能通过,否则,必须重新落实,重新报告。这一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重过程转向了重结果,也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由重程序答复转向了重问题处理,提高了监督实效。如2007年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市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后,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黑网吧较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等问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近一年来,查处违规场所245家,取缔黑网吧97家,黑网吧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害信息传播得到有效封堵。
  完善机制 常抓不懈
  通过本次实践,笔者深刻感到,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表决,是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提高自身权威的有效手段。正如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雷建民所说:“实行表决制度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这一措施,既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得到保证,也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报告有了一项硬性的评价标准,增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从表决结果中也更能直接感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的真实评价,维护了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激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尽管成效比较明显,但市人大常委会也认识到这一措施在制度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于法无据,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一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尤其对于满意度规定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标准不一,有的规定满意度超过50%,有的为60%或70%;二是后续监督乏力,虽然对再审报告通不过要求重新报告,但如果重新报告,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报告仍通不过,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无论怎样,作为监督工作的一种创新,这一监督措施已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摘自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