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职责

  • 发布日期: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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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区委对成立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明确本职责。

第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社会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区人大社会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等要求,围绕区委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安排和要求,切实做好调查研究、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代表服务等工作。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社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建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相关监督事项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工作。

(六)对区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七)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办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本区进行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及其他活动。

(九)负责联系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区应急保障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地区办,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单位;加强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沟通和各区人大相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