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

  • 发布日期: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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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保证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创新人大工作,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
  2007年换届以来,在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始终坚持把加强自身建设和增强监督实效摆在人大整体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坚持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着眼于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增强和人大作用的全面发挥,紧紧围绕“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的工作思路,狠抓关键、力筑基础,完善制度、增强实效,心系发展、提升形象,较好地推动了人大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有效发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为做好监督工作打牢坚实基础
  当前,区县人大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些自身建设方面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干部年龄相对老化,干部人数相对紧缺,干部交流提拔较慢,干部整体精神状态朝气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人大工作深入开展的严重滞障,就我区人大而言,换届前,我们常委会有四委一办,包括常委会住会主任在内共有干部16人,其中两个工委只有主任一人,没有兵,其它两个工委,虽然各有一名干部,但这两名干部的年龄也都四十有余了,而且只是主任科员职务,到人大已经多年,办公室有两个科室,也只有四名干部,因此,干部力量的不足,造成工作难以深入全面施展;特别是在上届五年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交流提拔一名干部,造成了干部工作热情不高,整个机关主动干事、肯干事的积极性相对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换届以来,我区人大就把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摆在了人大全盘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常委会主任亲自抽出时间与全体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心,了解情况,了解各个干部的所思所想,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及时在全区范围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文件,并在人大组织建设方面重要取得了显著进展,先后在四个工委各增加了一名专职常委,均按正处级待遇对待,在办公室成立了信访法制科。同时,在机关内部分别从主任科员岗位上提拔了两名副处级干部,一名科长和副科长,几个方面的机构建设和人事变动,极大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效推动了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干部任用问题上,我们始终遵循能提拔尽可能争取提拔的原则,能为干部做的好事尽可能为干部做好,在选人的问题上,始终本着对干部负责,有利于工作开展,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选用,新的用人导向,使政治上长期看不到希望的干部得到了鼓舞,使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了激发,在人大机关很好地营造了真心谋事、用力干事的良好氛围。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常委会一直奉行着制度管理和情感管理双轨并重的管理模式,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人的言行,始终坚持常委会各主任把与干部的勾通交流作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去做,在机关里边不断形成常委会领领导同志以情动人,以情感人,以德带人,以务实的作风鼓舞人的良好氛围。当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尽可能帮助解决,当干部在工作中取得成绩时,要及时进行表扬鼓励,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在整个机关时刻注意营造一种“团结和谐不猜疑,人心思干无忧虑”的工作氛围,当前,所有干部都能够自加压力,带着一份责任和热情认真做事,为人大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换届以来,常委会十分注重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机关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修订和完善多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了各工作委员会作用。《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常委会按照要求,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先后修订、完善了常委会工作细则、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工作制度35项, 35项工作制度涵盖了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并已汇编成册,这些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及要求,有效推动了各工作委员会工作逐步迈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发展轨道。
  (二)注重代表工作制度建设,为代表更好履职提供保证。在已制订的35项工作制度中,其中涉及代表工作制度的共12项。常委会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情通报会、定期组织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等方式,加强了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拓宽了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有效调动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并原则上力求做到在本届内,能够让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能够列席一次以上常委会会议,积极鼓励人大代表发挥聪明才智,大胆建言献策,这些制度的建立,既得到了区委的支持,得到了“一府两院”的理解,也有效提升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三)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制度的落实工作,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大信访工作日益突出,信访案件数量连年大幅度增加,信访工作难度不断增大,常委会每年收到群众来信约400余件,接待来访500余人次,其中全国、省、市人大转来信访件约200件。针对这一形势,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完善了批办、会办、督办制度,指定了专人办理全国、省、市人大转来的信访案件,对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注和久拖不决的信访个案,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并深入有关部门调查走访,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二是成立了区人大信访协调领导小组。在区委的支持下,成立了由常委会主任任组长,政法委及“一府两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人大信访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新的信访动态,协商解决一些重点缠访和重复访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成立了信访督办科。为了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力量,常委会积极争取区委对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视,并将成立信访科的建议及时上报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通过了在区人大办公室成立信访科的建议,较好促进了人大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突出重点,积极改进监督方式
  改革开放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履行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当前人大面临的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重点不突出。直抒己见的少,随声附和的多;切中要害问题的少,泛泛而谈的多;停留在表面性的多,深挖内在本质的少,致使人大监督成为“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这对地方人大的权威和形象还是产生了一些影响;二是监督效果不理想。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往往是议过完事,查过结束,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问题仍然山河依旧、面貌不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特别是极少使用一些刚性手段,往往使“追究一个、教育一片”成为良好的意愿。
  要搞好人大监督工作,我们认为,就是要明确监督的基本理念、基本方向和根本措施,必须确立制度化的保障机制。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的监督职权,正确行使这一职权,不仅是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为党负责、为民负责,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不等于就是找“一府两院”的茬子,其实也是对“一府两院”一个有力的支持,所以,对于监督工作,我区人大常委会一直本着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加强监督”的理念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务求增强监督实效,先后依照法律规定,从很多方面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坚决摒弃一些纯粹流于形式的监督。目前,我们建立了常委会会议建议、意见和主任会议意见、建议的督办机制,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视察议题,我们在视察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出席会议的成员通过民主发言的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政府严格按照会议要求进行落实或整改,由各有关工委进行跟踪督办,要求“一府两院”限期落实,对落实情况年终集中进行通报,问题突出的,及时与区委和“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委员们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最终能够切实落到实处,有力地改变了过去看一看、说一说就算了事的监督工作状况。同时, 我们还改变了过去常委会会议上被任命干部表决任命以后,拿着任命书直接转身走人的现象。现在,在干部任命表决前,除了被任命干部要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态发言以外,还增加了在委员们表决通过后,任命书颁发之前,会议主持人要向被任命干部提要求和希望这一程序,目的就是为了让被任命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既要兢兢业业做事,老老实实做人,还要时刻注意牢记人民群众的重托,不负各位委员的信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人大意识,始终注意能够把自己置身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这一做法的实行,也较好地提高了被任命干部对人大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责任感。
四、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以监督促进和谐发展
  人大监督工作是人大整体工作的核心,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不仅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人大权威、树立人大形象的重要手段,做好人大监督工作,不仅需要人大常委会在立足区情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相对刚性的制度,还要求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开展中,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监督理念,时刻注意把握住两点:一个是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的关系。这是把握人大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核心的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国家意志很多时候实质上就是合法化了的执政党的意志。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对人大监督实施领导,即通过人大按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党对于人大监督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主张。党既要支持人大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又要保证自己的意图合法实现。地方党委可以主动或者在人大党组织提出建议后就人大监督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交由人大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把它变成人大的决定或者决议。对于监督前、监督中和监督后的重大问题,人大党组织应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在确定监督议题时,作为人大常委会也必须站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不要过于偏离全区的中心工作,偏离于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时刻与区委的中心工作和要求保持一致,做到与区委的思路合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工作始终能够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其次,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我们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能把监督与支持分隔开来,既要充分考虑“一府两院”的工作实际,还要注意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在以往多年的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要善意监督,诚意建言,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在开展监督时“一府两院”提出的一些合理化的愿望,人大要认真听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切实帮助,该协调的协调,该呼吁的呼吁,充分发挥好人大和人大代表独有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一府两院”的理解和重视,也才能使人大监督工作真正取得良好的效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对我们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去解决,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和各兄弟区县共同努力,以积极的姿态、新的举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