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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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顾怡华编号:16186

民族:汉选区:71选区

党派:农工

代表组:仙霞新村街道代表组

代表联络室地址:虹古路206号代表联络室电话:62787566

公益性的市政建设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第6号)

     近年来,长宁区一些公益性的市政建设实事项目不断开展,例如“十路十景”的建设、老的售后公房安装防盗门的建设、人行道铺设地砖的建设等,尽管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了施工方,政府在这些实事项目上投入了很多资金,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很多项目在质量上得不到保障,后续维护工作非常困难。在“十路十景”方面,有些商家招牌基本上在1-2年时间内就已经有大面积的腐烂侵蚀的现象产生;部分居民小区的电子防盗门24小时“洞开”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电子防盗门被蓄意破坏,处于长期无人维修的状态,“受伤”的防盗门成了老小区的“心病”;还有人行道上的那些彩色地砖,半年后就开始下陷,却始终没有人来做后续的维护工作,小区居民呼吁,要进行维修,希望有个着落点。针对以上现象建议:一、 希望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的建筑方应该采取垫押一部分资金的方式,作为对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二、 希望政府加强对建筑方的监督,至少在3-5年之内确保施工项目不出现维修的现象。三、 希望能够保持后续维护工作,保证市政建设的完整与美观。一旦发现短期即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建筑方来承担维修责任,而对其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应当在保证金中进行一定的罚款。


回复内容:
    你提出的“公益性的市政建设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的代表建议收悉,建议中“十路十景”、居民小区电子防盗门、人行道铺贴地砖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因建设主体多,施工范围广和维护资金落实不足等原因,的确存在你所反映问题。根据你的建议,我委会同区政法委(区综治办)和区绿化市容局经认真讨论,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希望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建筑方应该采取垫押一部分资金的方式,作为对工程质量的保证金”的建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将工程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条款中一是明确要求中标施工方必须提供质量保证金百分之五,并在质量保修期(二年)结束后,方可退换质量保证金;二是要求中标施工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视工程内容和投资额,设置在百分之十到二十。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诚信分管理,对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企业予以扣分,对获得质量安全表彰的投标企业予以加分。 二、针对“希望政府加强对建筑方监督,至少在3-5年之内确保施工项目不出现维修的现象”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聘请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由工程监理单位全程监管,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于按法规要求受监的工程同步实施监管。同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质保期满后组织相关单位再次验收,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交后续管养单位。 三、针对“希望能够保持后续维护工作,保证市政建设完整与美观。一旦发现短期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有建筑方来承担维修责任,而对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在保证金中进行一定罚款”的建议,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修期(二年)及百分之五质量保证金,即在质量保修期内中标施工方应做好后续维护工作,同时对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中标施工方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如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将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各职能部门在加强招投标监管、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及质保期监管之外,还需结合居民的合理诉求,强化后续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使公益性项目得到群众的认可。 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